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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社会团体工作要求,提升重庆市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服务创新能力,加强学会组织建设,促进学会事业科学发展,完善会员发展、服务、管理及收费制度,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重庆市教育行业社会团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教育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学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学会统一登记注册,收取会费,编制会员证号,发放单位会员标识牌、个人会员证(或在线自主打印个人会员证)。

第三条 学会建立市学会、分支机构和区县学会两级服务体系,分层提供会员服务。市教育学会授权分支机构和区县教育学会发展会员,参与学员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单位会员

第四条 申请加入学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自愿加入学会,同意《重庆市教育学会章程》,遵守会员管理条例;

2.从事基础教育事业;

3.支持服务基础教育事业改革发展。

第五条  单位会员主要包括:

1.基础教育领域的办学机构,如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等;

2.学会各分支机构;

3.各区县教育学会;

4.涉及基础教育的师范院校(教师进修院校)、教研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专业组织等;

5.支持基础教育发展的企事业单位。

学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所在单位和分支机构自然成为学会单位会员。

第六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教育学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申请表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纸质申请表(一式两份)邮寄学会秘书处(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桂花园路12号重庆市教科院综合楼107室)。

2.学会秘书处审核。经学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

3.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公布。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秘书处以学会名义公布,将单位会员信息录入学会单位会员数据库,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七条 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单位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申请加入学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自愿加入学会,同意《重庆市教育学会章程》,遵守会员管理办法;

2.从事基础教育教学、研究、管理和服务,并有一定社会影响;

3.热心参加学会及分支机构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个人会员入会由本人提出申请,在重庆市教育学会网站(http://www.cqjyxh.com)右上角“会员之家”-“个人会员”系统中填写个人信息,提交个人会员入会申请;

2.学会秘书处审核入会申请;

3.个人会员在线自主打印《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个人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学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申报学会课题、项目;

3.免费参加学会优秀论文、教学设计、教育案例评选等教育教学成果认定;

4.免费参加学会学术活动;

5.优先在《全视界教育》《重庆教育》(学会会刊)发表文章;

6.对学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重庆市教育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2.遵纪守法,依法开展学术活动;

3.参加相关公益活动;

4.完成学会交办工作任务;

5.与学会保持联系,积极提供学术论文、信息;

6.维护学会合法权益,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如有违反《重庆市教育学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行为,学会将视情节给予通报、除名处理。

第五章  会员服务

第十四条 学会与会员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学会通过以下方式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

1.编发简报,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2.举行信息咨询、项目策划、学术交流、专业指导、教师培训、监测评估等学术活动;

3.开展优秀论文、教学设计和教育案例评选等活动;

4.提供会员教育教学成果培育、认定、交流、展示、推广服务平台;

5.指导会员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

6.主办或指导、支持单位会员举办学术活动;

7.赠送《重庆教育》(纸质版或电子版);

8.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困难等。

9.为单位会员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提供学术支持。

 会费收取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会员按学会理事会周期(五年)缴纳会费。

1.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4.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5.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在校学生会员会费减半。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会费可在学会会员申请系统(http://www.cqjyxh.com/Info/Index)缴纳,也可以由学会分支机构、区县教育学会统一到学会秘书处缴纳。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会费可直接到学会秘书处缴纳,也可转款至学会账号(开户名:重庆市教育学会;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清寺支行;账号:31000 21709 02492 8175;转款时请注明单位名称)。汇款到账后,学会将在20个工作日内邮寄会费发票。

第十八条  会费使用

1.学会会员活动费用支出;

2.学会学术活动、课题研究等费用支出;

3.支持学会分支机构、区县教育学会学术活动开展;

4.学会秘书处办公经费等支出。

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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