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重庆市教育学会  时间:2019-03-26   来源:重庆市教育学会

重庆市教育学会科研实验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教育学会

科研实验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重庆市教育学会科研实验区工作管理与指导,提升实验区教育科研和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教育科研实验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重庆市教育学会科研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旨在全面贯彻落实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转变育人模式等工作部署,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区域整体推进教育改革实验,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加强教育理论、政策和实践研究,推动基础教育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实现突破,提升区域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引领全市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第二条  建立实验区工作市教育学会、区县教育学会、实验学校统筹联动工作机制。市教育学会是实验区建设组织领导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建设总体方案,开展实验区申报、评审、管理、检查、验收等工作,组织实验区教师培训、专家指导、学术交流、成果总结、宣传推广等工作。区县教育学会是实验区日常管理单位,负责本区域实验方案制定、常规过程管理、专家指导、实验进度及质量监控、物质条件保障等组织协调工作。实验学校是实验任务具体承担单位,负责编制校本实验方案、开展实验研究、收集实验数据、撰写实验总结等工作。

第三条  承担实验区建设任务的区县教育学会、实验学校应当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实验区日常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实验区申报条件:

1.所在区县具有一支结构合理、实力雄厚、团结合作的教育科研师资团队。团队成员长期从事教育科研工作,并在某个领域取得了一定成果,产生了一定影响。

2.具有开展实验区工作的内在需求和持续的发展动力。实验区建设目标和实验主题明确,建设重点突出,技术路线科学,时间安排合理,具有鲜明特色和较强的区域代表性及示范意义。

3.具备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和基础,科研支撑条件较好。

4.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能够为课程基地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条件保障、智力支撑,以及优质教育资源和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五条  实验区申报由区县教育学会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向市教育学会提出推荐意见,并提交实验区申报书、建设规划等有关资料。

第六条  市教育学会组织专家进行统一评审,择优确定实验区建设区县,下发正式通知并授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教育学会设立实验区工作办公室(与学术部合署办公),成员由市教育学会和实验区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具体负责实验区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教育学会组织学术委员,开展教育研究理论、方向、方法、机制等研究,定期对实验区建设与发展提供咨询、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  实验区建设期为3-5年,实验区所在区县教育学会要制定实验区建设日程表和路线图,积极稳妥、有序有效的组织好实验区各项工作。

第十条  实验区建设采取以市教育学会规划立项重点课题研究为载体。主持人应该是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实践、研究、管理工作的高级教师。主研人员应全程参与实验区建设和课题研究工作,数量不超过8个。

第十一条  实验区可以根据实验需要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与子课题组,应适当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报市教育学会审批。

第十二条  各实验区接到市教育学会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细化实验工作方案,分解任务,并于3个月内组织开题。      

第十三条  各实验区应于每年1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实验区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市教育学会。活动简报和重要阶段性研究成果,应及时报送市教育学会。

第十四条  市教育学会根据实验完成周期,对各实验区工作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实验区所在区县教育学会提出书面请示,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学会审批:

1.变更实验区(或课题)负责人;

2.改变实验(课题)方向、名称;

3.对实验内容作重大调整;

4.因故中止和撤销实验。

第十六条  市教育学会每5年对开展实验区工作组织有力、成效显著、产生较大的区域影响和示范效果的实验区和在实验区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  实验区长期不能按照实验方案开展工作,市教育学会将撤销该实验区。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实验区工作完成后,实验区所在区县教育学会应向市教育学会提出检查验收申请,接受市教育学会组织的成果鉴定。

第十九条  实验区验收内容:

1.《实验区规划》中确定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及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2.实验区在体制、机制、管理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3.实验区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和主要成果公报。

第二十条  市教育学会将建立实验区建设成果宣传、推广渠道与平台,充分利用市教育学会网站、《重庆教育》等载体,推广实验区建设成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