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学会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分支机构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重庆市教育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经学会理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学会某领域或某学科业务活动的非实体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重庆市教育学会章程》、本办法和学会其他相关规定,接受学会的领导和监督,在学会的授权下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完成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分支机构不再制定章程,不得设立下级分支机构。
第四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等,不得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独立性社团名称命名。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重庆市教育学会***专业委员会 (分会等)”,不得冠以“重庆”、“全市”等名称或随意简化。分支机构的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学会设立“重庆市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按相关规定对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注)销等情况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第二章 分支机构职能、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能:
(一)发挥专业性学术团体作用,开展本领域或学科需要的学术会议、专题研究等活动;
(二)开展本领域或学科改革发展实践的调查研究、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和专项培训等活动;
(三)组织本领域或学科标准研究与应用,进行监测评价,参与本领域或学科的治理;
(四)经学会授权编辑出版相关学科、领域书刊资料;
(五)经学会批准可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六)为学会学术刊物和网站提供动态信息资料;
(七)承办学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基本权利:
(一)开展学会批准范围内的相关活动;
(二)参加学会组织或委托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学会提供的相关支持、服务;
(四)对学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学会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
(二)接受学会管理,维护学会及会员合法权益;
(三)执行学会决议并完成交办的任务,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积极稳妥发展会员,加强内部组织、制度和能力建设。
第三章 分支机构组织管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实行学会领导下的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第十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由该机构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理事会人数由学会根据该领域或学科发展状况、业务范围、会员数量等因素,商分支机构发起人或负责人确定,一般不得少于50人。
分支机构理事须为从事该领域或学科的学会会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正派,在该领域或学科具有一定的影响和号召力,热心学会工作。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常务理事在理事范围内推选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职责。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不超过8人、秘书长1人,通过履行民主程序从常务理事中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数一般不超过常务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担任正副理事长和正副秘书长职务的人员要符合中央、市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任职超过两届的,须报学会批准。
各分支机构的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的理事长、秘书长。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设立秘书处作为其常设工作机构。秘书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分支机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分支机构秘书处须有专人负责与学会保持日常工作联系和信息报送。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按期换届。换届前,分支机构应提前30日将其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换届方案报学会,经学会协商核准批复后再召开换届大会。未经核准的,不得召开换届大会。新一届理事会产生后,换届会议文件资料、会议记录以及理事、常务理事、领导班子名单等相关材料须在换届会后30日内报学会备案。未经备案的,不颁发新的《重庆市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证书》。分支机构换届后需将证书、印章及文件资料移交至新一届秘书处归档。
分支机构提前、延期换届,须向学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非因换届增减理事或负责人,须提前向学会提交正式书面报告,经学会审批后,方可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重庆市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证书》、公章由学会统一刻制。
分支机构的《重庆市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证书》、公章如遇丢失、损坏等情况,应及时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刊发遗失声明,向学会提交书面报告,由学会补(换)发。
第十七条 学会对分支机构工作实行绩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分支机构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学会提交《重庆市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书》。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每5年更换一次《重庆市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证书》。分支机构在《重庆市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应主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第四章 分支机构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须照《重庆市教育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次年组织开展(联合开展、承办等)的竞赛、评比、培训、表彰、论坛等重大活动以及涉及收费的活动,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后,在每年12月30日前报学会审核备案。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计划外举办活动的,应专项报批。学会在正式受理专项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分支机构组织开展(联合开展、承办等)的活动通知在学会网站公布后方可开展。重大活动结束后5日内应将活动总结或简报报送学会。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应邀参加(举办)国际性或港澳台地区会议,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学术交流活动,须提前上报学会,由学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出版的刊物和冠以分支机构名义的刊物,以及分支机构设立的网站等,须符合国家、市相关规定,应报学会审批并备案。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与社会经济实体签署经营性协议;不得接受社会经济实体挂靠。
第五章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重庆市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等规定,严格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采用“学会集中管理”,其收费由学会财务统一开具发票、统一管理,由各分支机构按规定合理支配。
分支机构不得私自设立帐户或由其它单位代管经费,不得使用自制或未经学会批准的其它收款收据。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经费来源:
(一)学会或业务主管部门拨款;
(二)接受有关团体和个人的合法赞助与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接受有关团体和个人的合法赞助与捐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等,由学会开具发票,汇入学会账号。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在学会授权下发展会员,代收会费。会费按学会规定标准执行。分支机构收取的会员会费统一汇入学会账户。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开展教育服务时,按有关部门审批的范围或标准,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实行合理收费。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须做好收支预算与决算,严格控制支出范围,严禁虚开发票、乱收费等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加强资产管理,其资产及所得不得擅自转让,不得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做好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和查阅等工作。
第六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实行准入制度。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一)本领域或专业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及专家有成立分支机构的要求;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明确的符合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且与学会已有分支机构的业务没有明显交叉;
(四)秘书处有明确的挂靠单位,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经费来源;
(五)有10个以上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其中发起单位必须5个以上)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
(六)进行相关准备工作半年以上。
第三十四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一般应履行的程序:
(一)由该领域或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学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提议,由10名以上发起人(发起单位),向学会提交以下资料:
1.重庆市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报告(以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的名义提交,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内容);
2.《重庆市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设立筹备登记表》;
3.《重庆市教育学会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备案表》,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4.《重庆市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筹设)拟发展单位会员名单》(拟发展单位会员不得少于20个)、《重庆市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筹设)拟发展个人会员名单》(拟发展个人会员不得少于50人);
5.分支机构秘书处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6.学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学会评审委员会根据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进行初审。
(三)学会评审委员会将初评结果报学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2个月内做出批准筹备或不批准筹备的答复,并在学会网站上公示。
(四)分支机构筹备工作3个月后向学会上报筹备情况,提交申请正式成立报告,学会召开常务理事会审批。
(五)批准正式成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6个月内没有正式成立,所有审批程序自动废止。
(六)分支机构须在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后30日内向学会报送《重庆市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登记表》。符合要求的发放《重庆市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证书》,刻制分支机构公章。
第三十五条 新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挂靠单位应是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教研科研机构、公益性社会机构。分支机构挂靠单位对所挂靠的分支机构能给予人员、办公场所及经费上的支持和保障,同时能够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不予核准:
(一)与学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合的;
(二)与已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无明确学术领域、学科或业务工作定位的;
(四)拟下设分支机构的;
(五)外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不一致的;
(六)分支机构挂靠单位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企业;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章 分支机构变更、注销及撤销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名称、负责人或住所等,须经分支机构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提交规范文件,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学会在常务理事会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答复。
第三十八条 申请变更名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申请报告;
(二)《重庆市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变更申请表》;
(三)分支机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变更负责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申请报告;
(二)《重庆市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变更申请表》;
(三)《重庆市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理事候选人登记表》;
(四)分支机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四十条 申请变更秘书处挂靠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分支机构秘书处变更挂靠单位申请报告;
(二)《重庆市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变更申请表》;
(三)新挂靠单位为分支机构秘书处提供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分支机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四十一条 学会建立分支机构工作管理评价体系。对不能遵章守则、工作难以开展或确因客观原因需要整合的分支机构,实行撤销、注销、合并等退出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会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报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可注销该分支机构。
(一)学会常务理事会或分支机构理事会研究认为该分支机构已完成设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应当停办的;
(二)学会根据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对分支机构进行调整合并,需要注销相应分支机构的;
(三)因其他客观情况,需要注销的。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会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报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撤销该分支机构。
(一)超出学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开展活动的;
(三)用不规范名称开展活动;
(四)未经学会批准,擅自开展收费培训、竞赛、评比、表彰、论坛等项目(活动)的;
(五)未按国家、市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展对外、对港澳台地区活动等;
(六)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七)连续两年未参加学会系统年度工作会议的;
(八)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并开展活动;
(九)违规使用证书、印章,擅自印制证书、刻制印章或遗失证书、印章;
(十)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十一)不接受年检的;
(十二)年检不合格的;
(十三)擅自开设分支机构银行账户的;
(十四)擅自收取会费的;
(十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六)侵占、私分、挪用机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七)对学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十八)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教育学会章程》和本办法情形的。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注(撤)销程序如下:分支机构填报《重庆市教育学会分支机构注(撤)销申请表》、学会秘书处动议、会长办公会决定、学会常务理事会投票通过、学会和分支机构共同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收回《重庆市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印发注(撤)销文件、发布注(撤)销公告。
拟注销和撤销注(撤)销的分支机构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分支机构注(撤)销后的财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学会从整体上调整分支机构的结构,涉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名称变更、合并、分解等事宜)时,可由学会秘书处特别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