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规章

重庆市教育学会章程


重庆市教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重庆市教育学会,英文全称为:CHONGQING EDUCATION INSTITUTE, 缩写:CEI。

第二条 本会由我市从事基础教育的专家、学者、教育工作者和关心支持基础教育的社会知名人士以及单位自愿组成全市基础教育界群众性教育学术团体,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践行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恪守学术道德,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坚持学术立会、科研强会、服务兴会、依法治会的发展思路,团结和组织全市有志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开展群众性教育学术活动,研究教育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繁荣普及社会主义教育科学服务

第五条 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也接受重庆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是: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路12号,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承担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重庆市基础教育优秀教育著述评选、基础教育科研课题立项、教学成果鉴定与推广等工作,承担其它单位和部门委托的项目;

(二)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改革发展动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

(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委托开展专题调研,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四)研究、编写教学资料,出版学术性书刊,编写校本读物,建立专题网站;

(五)开展业务咨询、政策咨询和法律咨询;

(六)组织教育教学评价活动;

(七)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

(三)在教育科学研究与教学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

(四)单位会员原则上为市内基础教育中小学校(幼儿园)教研机构师范院校、热心支持教育发展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文化机构;

第十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

(一)填写本会制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的入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区县(自治县)所在的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由区县(自治县)教育学会、分支机构或教研机构统一到本会办理入会手续或网上申请办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本会发给会员证(牌)或网上直接打印会员证。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也可直接将填写的入会申请表递交到本会,按规定办理入会手续,由本会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免费获得本会会刊及文章发表优先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等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科研、教改、学术交流、培训咨询等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四)集体、单位、个人不按时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将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会员数量超过200个以上的,可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七)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本会其他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原则上应采取差额。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比例)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应为奇数,其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单位理事的代表原则上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现任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在本会兼职的领导干部均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报备程序。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聘请顾问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八)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制定本届理事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均应采取差额选举】。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应为奇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人数最低不得少于3人】

本会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坚定,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带头严格遵纪守法,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求真务实;

(三)长期从事基础教育管理和研究工作,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为深厚的理论功底,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完成到本会兼职的报批报备程序;

(七)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八)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本会会长担任,情况特殊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构同意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候选人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四)提议本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六)委托指定副会长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二)提名副秘书长、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人选,经会长同意后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和指导各分支机构、区县(自治县)教育学会开展工作;

    (四)依法依规与市内外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和联系;

    (五)提出学会有关重要事项学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按职权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不得低于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织,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副监事长1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及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会监事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涉及领导干部的,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学会各项工作执行落实情况,包括财务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会议;

(三)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其他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委会主任和办事处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党建工作

第四  本会党支部的设立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和本会负责人、驻会工作人员的党员人数,经本会提出申请,由中共重庆市教育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决定单独设立党的支部,是党在本会的基层组织。支部书记由本会驻会的党员会领导担任。

本会党支部的党员教育管理

本会党支部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开展党的组织活动,完成党的章程赋予基层组织的任务。大力推动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加强党支部建设,抓实党员教育管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要求,及时请示和报告本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领导干部到本会兼职和管理切实履行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本会党员负责人和驻会党员接受所在会员单位实体党支部和本会功能性党支部的教育管理。

 本会党支部的重点任务

本会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在本会建设和发展中必须提高政治站位,保证正确政治方向,保障本会健康发展,确保本会工作活动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办会宗旨和章程;加强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引导和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会员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强化本会组织纪律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监督本会工作活动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固树立阵地意识,严格规范学术论坛、报告等活动,落实“五个一”工作机制,坚持“一事一报”制度党支部书记必须参加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参与学会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管理。

 本会党支部的保障条件

本会积极为党支部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财务专项建账,并将上级拨付的专项经费按1︰1配套并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一律不收取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途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为他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  本会会计制度执行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  本会会计人员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会资产管理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十条  本会财务审计

本会年检、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应作好财务审计。

 驻会人员工作经费

本会严格执行兼职不兼薪的要求,到本会兼职的所有人员均不得在学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本会驻会人员按理事会决定,参照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及重庆市民政局、财政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按标准报销工作经费,享有符合规定的福利待遇。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先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然后再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八)其他须终止的情况。

第五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30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